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9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A正確答案
出生登記申請人順序: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沒有『家長』。
為什麼答案是 A
戶籍法第29條明定出生登記申請人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並無『家長』一詞。家長是民法親屬編的概念,與戶籍法無關,這是最典型的名詞偷換陷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出生登記申請人順序: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沒有『家長』。
背口訣: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看到『家長』就知道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戶籍法第29條明定出生登記申請人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並無『家長』一詞。家長是民法親屬編的概念,與戶籍法無關,這是最典型的名詞偷換陷阱。
B✕
同居人為戶籍法第29條明定的出生登記申請人之一,當父母、祖父母、戶長都無法申請時,同居人可代為申請。
C✕
撫養人為戶籍法第29條所列最後順位的申請人,當前面順位都無法申請時,實際撫養該嬰兒的人有申請義務。
D✕
戶長為戶籍法第29條明定的申請人之一,順位在父母、祖父母之後,同居人、撫養人之前。
戶籍法第29條 出生登記申請人順序
| 順位 | 申請人 | 說明 |
|---|
| 1 | 父、母 | 首要義務人 |
| 2 | 祖父、祖母 | 父母不能申請時 |
| 3 | 戶長 | 家的代表人 |
| 4 | 同居人 | 共同居住者 |
| 5 | 撫養人 | 實際撫養者 |
『家長』是民法親屬編家制的概念,『戶長』才是戶籍法用語。考選部最愛把兩者混用測驗考生是否熟記法條原文。記住:戶籍法只認『戶長』,沒有『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