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9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A經通緝者正確答案
B經羈押者,於羈押執行完畢後之1年內
C宣告破產之破產財團負責人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A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以防規避法律責任與追緝。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故本選項為不得申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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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以防規避法律責任與追緝。
看到「通緝」或「羈押中」直接選,這是為了防止犯罪者改名逃避司法追緝的最核心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故本選項為不得申請之情形。
B✕ 陷阱
姓名條例僅限制在「羈押期間」不得申請更改姓名,羈押執行完畢後即無此限制,故羈押執行完畢後仍可申請。
C✕
姓名條例並未將宣告破產列為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法定事由,故破產者仍可依法申請改名。
D✕ 陷阱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若受緩刑宣告、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為過失犯罪者,依法仍可申請更改姓名,並非絕對不得申請。
姓名條例: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 限制事由 | 限制期間 / 例外情形 |
|---|
| 經通緝或羈押 | 通緝或羈押期間內絕對禁止 |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例外: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就絕對不能改名,但實際上若有緩刑、易科罰金或過失犯罪等情形,仍有改名空間。此外,羈押的限制僅存在於「羈押中」,執行完畢後即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