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無論時間長短,均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均應經法院審查決定
B對外國人暫予收容,內政部移民署以行政處分為之即可,無須經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無須賦予即時之司法救濟
C暫予收容旨在防範外國人脫逃,俾能迅速遣送出國,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反人身自由,但應賦予即時之司法救濟正確答案
D暫予收容期間短暫,非屬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無須經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無須賦予暫予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
C正確答案
選C。移民署得對受強制驅逐出國之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期間最長15日;受收容人等得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確保即時司法救濟。
逐選項解析
A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無論時間長短,均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均應經法院審查決定初始處分與法院事前決定✕ 錯誤
第38條第1項規定移民署得作成暫予收容處分,且期間最長15日;A稱無論時間長短均須經法院審查決定,與此制度不符。
B對外國人暫予收容,內政部移民署以行政處分為之即可,無須經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無須賦予即時之司法救濟司法救濟✕ 錯誤
第38-2條第1項、第2項明定收容異議程序;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受理異議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及相關資料移送法院,並非無須即時司法救濟。
C暫予收容旨在防範外國人脫逃,俾能迅速遣送出國,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尚不違反人身自由,但應賦予即時之司法救濟✓ 正確
D暫予收容期間短暫,非屬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無須經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無須賦予暫予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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