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地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強行法」和「任意法」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乃是以「制訂與適用法律者是否恣意為之」作為標準正確答案
B公法因為保護公益,可等同於強行法
C私法不等於任意法
D刑法也是公法的一種,是以刑法的規範內容皆為強行規定
A正確答案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分在於「當事人能否以特約排除適用」,此為兩者最核心的判斷標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能否以特約排除其適用」:不得以當事人合意排除者為強行法(如物權法定、民法第71條),得依當事人特約排除或變更者為任意法(如買賣、租賃之預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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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分在於「當事人能否以特約排除適用」,此為兩者最核心的判斷標準。
區分強行法與任意法,唯一標準就是「當事人能不能用特約排除」。能排除的是任意法,不能排除的是強行法。選項只要符合此標準者即為正解,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能否以特約排除其適用」:不得以當事人合意排除者為強行法(如物權法定、民法第71條),得依當事人特約排除或變更者為任意法(如買賣、租賃之預設規定)。
B✕ 陷阱
錯誤。公法雖以保護公益為主而多屬強行法,但仍有任意規定(如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之部分規定),故「公法皆為強行法」過於絕對,公法與強行法不能完全劃上等號。
C✕ 陷阱
錯誤。私法(如民法)雖以任意法為原則,但為保護弱勢或維持社會秩序,亦設有許多強行規定(如物權法定主義、親屬繼承之規定),故「私法等同於任意法」的敘述並不正確。
D✕
錯誤。刑法雖為公法,但並非所有條文皆為強行規定(例如告訴乃論之罪賦予被害人追訴與否的選擇權),且「皆為」的用語過於絕對。
強行法 vs 任意法
| 比較項目 | 強行法 | 任意法 |
|---|
| 定義 | 不容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適用的法律 | 容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適用的法律 |
| 主要目的 | 保護公益、維持社會秩序或保護弱勢 | 補充當事人意思之不足,尊重私法自治 |
| 常見領域 | 公法(刑法、行政法)、私法之物權/身分法 | 私法之債法(如買賣、租賃之預設規定) |
| 違反效力 | 法律行為通常無效(民法第71條) | 法律行為仍有效,優先適用當事人之特約 |
考生極易將「公法=強行法」、「私法=任意法」畫上等號。請記住:公法中也有任意規定(如行政契約),私法中更有大量強行規定(如物權法定主義)。公法/私法與強行法/任意法是兩組不同的分類標準,切勿混淆。本題正解A直接點出區分核心標準,最為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