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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文字優先原則考點:數次表示最低額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文字與號碼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B關於一定之數量,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C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高額為準正確答案
D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法第4條及第5條數量表示之解釋規則,C選項誤將「最低額」寫為「最高額」,故為錯誤敘述而成為答案。

逐選項解析

A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文字優先原則✕ 錯誤
依民法第4條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且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本選項敘述正確。
B關於一定之數量,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數次表示最低額✕ 錯誤
依民法第5條規定,以號碼為數次表示而不符時,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本選項敘述正確。
C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高額為準✓ 正確
D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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