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
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正確答案
B憲法法庭之判決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
C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D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A正確答案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並非以判決駁回;A選項稱以判決駁回,與制度不符,故本題選A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依當時政黨違憲解散審理制度,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告該政黨解散;認為無理由者,則應以裁定駁回,而非以判決駁回。本選項稱『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與制度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並非以判決駁回;A選項稱以判決駁回,與制度不符,故本題選A為錯誤敘述。
抓關鍵字「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A卻稱以判決駁回,故A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其餘選項描述皆為當時政黨違憲解散審理制度之正確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依當時政黨違憲解散審理制度,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告該政黨解散;認為無理由者,則應以裁定駁回,而非以判決駁回。本選項稱『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與制度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B✕
憲法法庭之判決本可附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此為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之正確制度設計,敘述正確。
C✕
政黨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後,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此為政黨違憲解散之法律效果,敘述正確。
D✕
命題時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此敘述於當時為正確描述。
憲法法庭裁判形式對照(舊大審法時代)
| 情形 | 形式 | 效果 | 門檻 |
|---|
| 聲請有理由(宣告解散) | 判決 | 政黨解散 | 大法官 2/3 出席、出席 2/3 同意 |
| 聲請無理由 | 裁定駁回 | 政黨續存 | 同上 |
| 程序不合法 | 裁定不受理 | 不進入實體 | 一般多數決 |
本題易誤以為所有敘述都在講制度運作細節而忽略「判決」與「裁定」用語差異,需特別注意聲請無理由時法定應採用之裁判形式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