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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A乙丙
B乙丁正確答案
C丙丁
D乙丙丁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配偶受扶養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故配偶與父母優先於子女受扶養。

逐選項解析

A乙丙受扶養順序✕ 錯誤
乙為配偶、丙為卑親屬。丙之受扶養順序在後,不得優先。
B乙丁受扶養順序✓ 正確
乙(配偶)與丁(尊親屬)同屬第一順序,優先受扶養,為正確選項。
C丙丁✕ 錯誤
D乙丙丁✕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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