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B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C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正確答案
D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釋字第 291 號)。甲撤回起訴視為時效未中斷(民法第 131 條),乙惡意占有達 21 年,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