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於年滿幾歲時,有被選舉之權?
B正確答案
憲法第130條明定,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投票),原則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參選)。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憲法第130條規定,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此為參選的原則年齡(如立委、議員、村里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30條明定,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投票),原則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參選)。
看到「被選舉權」+「原則上」,秒選23歲。若考例外:鄉鎮市長26歲、縣市長30歲、總統40歲。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0歲是憲法第130條規定的「選舉權」(投票)年齡,而非被選舉權。這是最常見的混淆選項。
B✓ 正確
依憲法第130條規定,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此為參選的原則年齡(如立委、議員、村里長)。
C✕
30歲是「例外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須年滿30歲。
D✕
40歲是「例外規定」,依憲法第45條,參選總統、副總統須年滿40歲。
各級公職人員參選年齡門檻總整理
| 公職類別 | 被選舉權(參選)年齡 | 法源依據 | 備註 |
|---|
| 總統、副總統 | 40歲 | 憲法第45條 | 最高門檻 |
| 直轄市長、縣(市)長 | 30歲 | 選罷法第24條 | 地方首長高階 |
|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 | 26歲 | 選罷法第24條 | 地方首長基層 |
| 立委、議員、村里長 | 23歲 | 憲法第130條 | 原則性規定 |
考選部最愛把「選舉權(投票)」跟「被選舉權(參選)」混在一起考。作答時務必圈出「被」字,並注意題目是否有「原則上」三個字,以免誤選例外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