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06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者不在此限
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正確答案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賠償之
C正確答案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起2年,或損害發生起5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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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起2年,或損害發生起5年。
國賠法明定時效為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賠償以金錢為原則;公務員過失亦須賠償。
逐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均應負賠償責任,並非僅限故意。
B✕ 陷阱
依當時(106年)國賠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欠缺之賠償客體僅限「生命、身體或財產」,不包含「自由」。(註:108年修法後已納入「人身自由」)
C✓ 正確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D✕ 陷阱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與民法損害賠償原則相反。
關鍵知識表
| topic | description |
|---|
| 國家賠償之方法 |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
容易將國家賠償的原則(金錢賠償)與民法損害賠償的原則(回復原狀)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