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1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A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日時
B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60日時
C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90日時
D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年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未告知救濟期間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皆有效;乙未於1年內聲明不服,處分於該1年屆滿時確定,中斷之時效即自此重行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