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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111 年第 32 題單選題

黃老師自認遵照學校規定實施正常教學,嚴格執行班級常規和紀律,並勤於督導、管教學生行為,卻不受學生歡迎,惹得家長到處陳情,造成班級氣氛躁動不安。學年度結束,黃老師經由校事會議決議送學校考核委員會,被考核四條三款(留支原薪)。請問,在收到考核通知書30天內,黃老師可以尋求何種救濟管道?

A備妥資料提教師申訴正確答案
B提起侵權損害的賠償
C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
D召開記者會陳訴冤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考核措施認為不當致損及權益時,應循教師申訴制度尋求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A

教師對於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如成績考核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此為保障教師權益的正式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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