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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110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脫逃罪主體考點:湮滅證據罪

甲經宣告保安處分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某日乘戒護人員不注意而逃離勞動場所。甲成立何罪?

A脫逃罪正確答案
B湮滅刑事證據罪
C肇事逃逸罪
D縱放人犯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110年原題的合法強制工作拘禁情境,甲自行逃離勞動場所,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選 A。110年12月10日後相關強制工作依據已違憲失效,不能再用此制度作為新宣告、執行的依據。

逐選項解析

A脫逃罪脫逃罪主體✓ 正確
刑法第161條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主體。按110年原題、釋字812公布前合法執行強制工作的情境,甲係依法拘禁之人,逃離構成脫逃罪。強制工作依據其後違憲失效,並不表示可以忽略依法拘禁的要件。
B湮滅刑事證據罪湮滅證據罪✕ 錯誤
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係偽造、變造、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與脫離勞動場所無關。
C肇事逃逸罪✕ 易錯陷阱
D縱放人犯罪✕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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