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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身障特考三等考試-法制
民法10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將 A 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供乙通行之用,嗣後 A 地經分割成 B、C 二地,乙之不動產役權就 B、C 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種性質?

A不可分性正確答案
B從屬性
C相容性
D物上代位性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857條,供役不動產分割時,原則上不動產役權就各部分仍存續;但若役權依其性質僅關於其中一部分,則僅對該部分存續。本題明示役權就B、C仍存續,應選A不可分性。

逐選項解析

A不可分性✓ 正確
B從屬性✕ 易錯陷阱
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本題所問的是供役不動產分割後役權的存續效果,應依民法第857條判斷。
C相容性✕ 錯誤
本題的具體事實是供役不動產分割後役權是否存續,民法第857條已直接規定其效果;題幹所述情形不應以C作答。
D物上代位性✕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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