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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身障特考三等考試-法制
民法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考點:結婚無效事由考點:精神錯亂撤銷期間

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結婚撤銷之要件與效力。依民法第997條,被詐欺結婚者得於發現後六個月內請求撤銷,故D正確。

逐選項解析

A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結婚無效事由✕ 錯誤
養兄妹屬旁系血親,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3條者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B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精神錯亂撤銷期間✕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996條,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而非結婚後一年內。
C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易錯陷阱
D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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