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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19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於臺北圓山飯店,自行訂定婚約,依俗互為訂婚之贈與,甲、乙均為成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於婚約訂定後,如再與丙女訂定婚約,乙女得於甲、丙訂定婚約後5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B甲男或乙女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如不履行同居,他方得主張婚約無效
C甲男、乙女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如其婚約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甲男、乙女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正確答案
D設甲、乙約定於103年2月14日結婚,乙女故違結婚之期約,甲男得於5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因訂婚所為之贈與得請求返還,這是民法第979-1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題訂婚互贈聘禮,若婚約消滅即可請求返還,正確。

考點:解除非撤銷考點:婚約不得強制考點:訂婚贈與返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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