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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18單選題

甲以A屋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抵押金額均為新臺幣150萬元。其後,乙為丁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若乙、丙、丁三人實施抵押權,A屋拍賣得200萬元,下列優先受償之金額,何者正確?

A乙0元、丙50萬元、丁150萬元正確答案
B乙0元、丙150萬元、丁50萬元
C乙75萬元、丙50萬元、丁75萬元
D乙25萬元、丙150萬元、丁25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權次序讓與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合併原可受償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分配,且絕對不可影響中間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870-1條,乙讓與次序給丁,乙丁合併原可受償金額(150萬+0萬=150萬)。在此範圍內由受讓人丁優先受償150萬,乙剩0元。丙為中間次序,利益不受影響,維持原可受償的50萬。

考點:次序讓與考點:中間次序保護考點:次序拋棄考點:分配額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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