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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9單選題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害賠償之債,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回復不能時,得請求金錢賠償
B回復原狀之意義,在於債權人僅得將損害之物,交由賠償責任義務人修繕回復原狀,債權人不得自行修繕正確答案
C侵害生命權之醫療費、殯喪費及扶養費,得不請求回復原狀,而直接請求金錢賠償
D因不完全給付侵害債權人之名譽,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得直接請求金錢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債權人得定期限催告後自行修繕,非僅能交由義務人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民法第 214 條,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賠償義務人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自行修繕後求償),並非「僅得」交由義務人修繕。

考點:回復原狀原則考點:債權人自行修繕權考點:侵害生命權之金錢賠償考點: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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