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得經由提存而消滅債之關係?
A債務人給付遲延
B債權人受領遲延正確答案
C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D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正確答案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得依法提存以消滅債之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債務人)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消滅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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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得依法提存以消滅債之關係。
看到「提存消滅債務」,直覺找「債權人有問題」(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債務人自己出包(給付遲延)絕對不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債務人自己給付遲延,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不得藉由提存規避遲延責任。
B✓ 正確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債務人)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消滅債之關係。
C✕
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係合法拒絕自己之給付,此時無須給付,自然也無提存之問題。
D✕
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代表債務人尚未提出對待給付,債務人不得逕行提存來消滅債務。
提存之法定事由與效果
| 法定事由 | 法源依據 | 法律效果 |
|---|
| 債權人受領遲延 | 民法第326條 | 債務人得提存,消滅債之關係 |
|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 | 民法第326條 | 債務人得提存,消滅債之關係 |
| 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 | 民法第327條 | 提存之合法處所 |
考生易將「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的主體搞混。提存是為了保護「想還錢卻還不掉」的債務人,因此必須是債權人端的問題(如受領遲延),若債務人自己遲延還想提存免責,在法律上是絕對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