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下列關於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自債務不履行時起,15年
B自債務不履行時起,5年
C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5年
D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準用侵權行為時效: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準用侵權行為規定,時效依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以先到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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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準用侵權行為時效: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
看到「人格權受侵害」→ 套侵權時效(2年/10年),不走一般債權15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5年是一般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25條),但本題因涉人格權侵害,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改用侵權時效,不適用15年。
B✕
民法沒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5年」的時效規定,純屬混淆選項。侵權時效的長期時效是10年(自行為時起),非5年。
C✕ 陷阱
起算點正確(知悉時起),但年限錯誤。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定為2年,不是5年。考生常把「2年」誤記成「5年」。
D✓ 正確
依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準用侵權行為規定,時效依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以先到者為準。
請求權消滅時效對照
| 類型 | 短期時效 | 長期時效 | 法條 |
|---|
| 一般請求權 | — | 15年 | 民法§125 |
| 侵權行為 | 知悉起2年 | 行為時起10年 | 民法§197 |
|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 | 知悉起2年 | 行為時起10年 | 民法§227-1準用§197 |
債務不履行原則上15年時效起算,但當契約違反同時侵害生命、身體、健康、人格權時,立法者為了保護被害人,民法§227-1直接準用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短時效規定:從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2年,從侵害行為時起算10年。這種時效轉換最常出現在醫療糾紛——病患原本基於醫療契約可以主張15年,但因為同時構成身體健康侵害,反而要在2年內起訴。判斷關鍵就看有沒有「人格法益受侵害」,有就走短時效,沒有才維持一般債權15年。考選部特別愛考這種時效陷阱,因為多數考生會直覺認為契約關係就該適用15年,忘記人格權保護的特別規定會改變時效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