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有一幅畫,借給乙展覽,並未授權乙買賣。詎料乙竟以乙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畫賣給丙。嗣後,乙獲得甲授與處分權,乃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丙。下列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無效,移轉所有權之契約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所有權之契約有效正確答案
C買賣契約無效,移轉所有權之契約無效
D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所有權之契約無效
B正確答案
負擔行為(買賣)不以處分權為要件故有效;處分行為(移轉所有權)事後獲授權補正亦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乙縱無處分權仍有效;移轉所有權為處分行為,原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乙事後獲甲授權,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其處分變為有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負擔行為(買賣)不以處分權為要件故有效;處分行為(移轉所有權)事後獲授權補正亦有效。
口訣:「債權契約不管有沒有權,處分行為需要處分權(可事後補正)」→ 兩個都有效選 B。
逐選項分析
A✕
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故稱買賣無效為誤。
B✓ 正確
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乙縱無處分權仍有效;移轉所有權為處分行為,原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乙事後獲甲授權,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其處分變為有效。
C✕ 陷阱
誤以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無效是最常見陷阱。買賣僅生債之效力,不影響物權歸屬,故縱無處分權買賣仍有效。
D✕ 陷阱
移轉所有權原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本題乙「嗣後獲甲授與處分權」後才交付,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處分行為經有權利人承認即為有效,故稱無效為誤。
負擔行為 vs 處分行為
| 類型 | 本題對應 | 是否需處分權 | 本題效力 |
|---|
| 負擔行為(債權) | 乙丙買賣契約 | 不需要 | 有效 |
| 處分行為(物權) | 交付移轉所有權 | 需要(可事後補正) | 經授權後有效 |
最大陷阱是把「買賣契約」當作物權移轉,誤認無所有權就不能賣。實則買賣僅是債權契約,縱出賣他人之物仍有效;真正受處分權影響的是後續的「物權移轉行為」,且本題已事後獲授權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