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擅自將登記於乙名下之A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完成登記後,以A不動產供善意之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但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A不動產正確答案
B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C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A不動產
D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A正確答案
真正權利人可塗銷無權處分的登記,但善意第三人因土地法第43條信賴登記受保護,抵押權仍有效存在。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無權處分將乙的不動產移轉到自己名下,乙為真正所有人,可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塗銷甲的移轉登記。但丙為善意第三人,依土地法第43條信賴登記之保護,其抵押權有效存在於A不動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真正權利人可塗銷無權處分的登記,但善意第三人因土地法第43條信賴登記受保護,抵押權仍有效存在。
看到「善意第三人+不動產登記」→ 信賴登記保護;真正權利人仍可對無權處分人請求塗銷。兩者並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無權處分將乙的不動產移轉到自己名下,乙為真正所有人,可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塗銷甲的移轉登記。但丙為善意第三人,依土地法第43條信賴登記之保護,其抵押權有效存在於A不動產。
B✕ 陷阱
錯在後半。丙為善意信賴登記之第三人,受土地法第43條保護,抵押權設定有效並非無效。這是最常見陷阱—以為塗銷登記後抵押權也一併消滅。
C✕
錯在前半。乙仍為真正所有權人,甲的移轉登記為無權處分且為無效登記,乙當然得訴請塗銷,並非不得請求。
D✕
兩段都錯。乙可訴請塗銷甲之登記,丙之抵押權也因信賴登記而有效存在。此選項完全顛倒真正法律效果。
無權處分不動產的三方法律關係
| 對象 | 地位 | 得主張 | 結果 |
|---|
| 乙(真正所有人) | 所有權人 | 物上請求權塗銷甲登記 | 可塗銷甲之登記 |
| 甲(無權處分人) | 無權處分 | 無權利可主張 | 登記被塗銷 |
| 丙(善意第三人) | 信賴登記取得 | 土地法§43信賴保護 | 抵押權仍有效 |
考生常誤以為「塗銷登記=連帶塗銷抵押權」。錯!信賴登記保護的核心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權利獨立有效,不因原登記被塗銷而受影響。否則信賴保護就失去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