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表示願意享受利益後,當事人仍得隨時變更或撤銷契約
B債務人不得以契約所生之抗辯對抗第三人,因其並非契約當事人
C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對該第三人為給付,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正確答案
D第三人對債務人並無直接請求權
C正確答案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債權人僅能請求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亦有直接請求權,且債務人得主張契約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要約人(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因契約目的即為第三人利益,故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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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債權人僅能請求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亦有直接請求權,且債務人得主張契約抗辯。
秒解技巧:掌握四大核心:債權人僅能請求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具直接請求權、未表示享受前始得撤銷、債務人得主張契約抗辯。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269條第2項,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利益前,當事人始得變更或撤銷;一旦表示願意,即不得為之。
B✕
依民法第270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並非不得對抗。
C✓ 正確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要約人(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因契約目的即為第三人利益,故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D✕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並非無直接請求權。
第三人利益契約核心要件
| 主體 | 權利與限制 | 法源依據 |
|---|
| 要約人(債權人) | 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 民法第269條第1項 |
| 第三人 | 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 民法第269條第1項 |
| 當事人(變更或撤銷) | 限於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利益前 | 民法第269條第2項 |
| 債務人(抗辯) | 得以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第三人 | 民法第270條 |
考生常誤以為債權人(要約人)既然是契約當事人,就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給付。但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本質就是「向第三人給付」,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契約內容(即向第三人給付),不能變更給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