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縱屬不同,仍適於抵銷
B二人互負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仍適於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或期限
D抵銷乃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抵銷是債之消滅原因之一,需雙方同種類給付且均屆清償期,且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抵銷與清償、提存、免除、混同並列為債之消滅原因(民法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規定於民法第33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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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銷是債之消滅原因之一,需雙方同種類給付且均屆清償期,且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記住抵銷四要件:同種類、均屆期、單方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期限。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334條規定,抵銷須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種類不同(如金錢債 vs 米債)不得抵銷。
B✕ 陷阱
民法第334條要求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始得抵銷。未屆期者尚不得請求履行,自然不能強行抵銷他人債權。
C✕ 陷阱
民法第335條第2項明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因抵銷效力須明確,不容懸而未決。
D✓ 正確
抵銷與清償、提存、免除、混同並列為債之消滅原因(民法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規定於民法第334條以下。
抵銷四大要件(民法第334、335條)
| 要件 | 內容 | 例外 | 違反效果 |
|---|
| 雙方對立債權 | 二人互負債務 | 代位抵銷例外 | 不得抵銷 |
| 給付種類相同 | 通常為金錢對金錢 | — | 不得抵銷 |
| 均屆清償期 | 主動債權須屆期 | 被動債權可拋期限利益 | 不得抵銷 |
| 單方意思表示 |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 | 抵銷無效 |
抵銷本質上是讓雙方債務「互相抵消」,所以法律要求條件極嚴:必須是可以直接相抵的「同種類給付」(錢對錢、米對米),且雙方債務都「已經可以請求」才能抵銷。關鍵判斷是「能否立即結算」——如果一方還沒到期、或給付種類不同(錢換物),就無法當場抵銷。更常被忽略的是抵銷屬於單純形成權,意思表示一到達就生效,所以不能附加「下個月才抵銷」或「如果你違約才抵銷」這類條件或期限。實務最愛考「某方債務未到期就主張抵銷」或「附條件抵銷」,只要記住抵銷要的是「當下就能對銷的確定狀態」,任何讓抵銷效力不確定的設計都違反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