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原因?
A繼承人變造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正確答案
C繼承人有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故意,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D繼承人隱匿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正確答案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五款事由,重大虐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繼承權,屬表示失權,非當然失權。題目未提及表示,故非喪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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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五款事由,重大虐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
看到「重大虐待」先別急著選喪失,關鍵在被繼承人有沒有『表示』不得繼承!
逐選項分析
A✕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屬於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當然失權事由,未經宥恕即喪失繼承權,屬喪失原因。
B✓ 正確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喪失繼承權,屬表示失權,非當然失權。題目未提及表示,故非喪失原因。
C✕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者,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為絕對失權事由(不得宥恕),屬喪失原因。
D✕
隱匿遺囑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事由,若未經被繼承人宥恕即喪失繼承權,屬喪失原因。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五款分類
| 款次 | 事由 | 類型 | 是否可宥恕 |
|---|
| 1款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未遂受刑宣告) | 絕對失權 | 否 |
| 2款 |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 | 相對失權 | 可宥恕 |
| 3款 | 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 相對失權 | 可宥恕 |
| 4款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 | 相對失權 | 可宥恕 |
| 5款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 | 表示失權 | 須被繼承人表示 |
B選項陷阱在於「重大虐待」聽起來很嚴重,考生直覺會認為當然喪失繼承權,但第5款特別要求「被繼承人須表示其不得繼承」才生效力,題目刻意省略此要件,考驗你對表示失權vs當然失權的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