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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114單選題

甲、乙、丙、丁共同繼承 A 地,尚未辦畢繼承登記,甲、乙、丙、丁與戊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戊。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全體繼承人共同出賣 A 地,契約當然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生效,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甲乙丙丁全體繼承人共同訂約,契約完全有效。

考點:債權行為有效考點:非無效考點:無撤銷事由考點: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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