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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時效起算點考點:抗辯權發生主義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正確答案
C以普通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不及於從權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完成後產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本身不消滅。

逐選項解析

A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起算點✕ 易錯陷阱
錯在「均」字。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但不作為之債權須自行為時起算,並非一律相同。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發生主義✓ 正確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C以普通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錯誤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不及於從權利✕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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