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分別因其子女乙、丙、丁之結婚,各贈送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之戒指 A、B、C。5 年後甲死亡時,甲留下 300 萬元存款;戒指 A、B,價值已分別下跌為 200 萬元、130 萬元,戒指 C 則已滅失。甲之繼承人乙、丙、丁分割遺產時,應如何處理?
A乙無須返還,亦不受分配正確答案
B丙扣除受贈價額後,得再分配 80 萬元
C丙得受分配 270 萬元
D丁得受分配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應繼財產總額為遺產300萬加上三人受贈時價600萬共900萬,每人應繼分300萬。乙受贈300萬恰等於應繼分,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超過應繼分者,不得請求返還」之精神,乙不必返還亦不再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