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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523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有子丙與丁。甲、乙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民國(下同)110 年間,因丙營業,甲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12 年間,因丁生日,甲贈與丁 100 萬元。113 年間,因甲、乙結婚 30 周年,甲贈與乙 200 萬元。甲依法立遺囑,將 200 萬元遺贈於好友戊。甲死亡,負有債務 200 萬元,留有積極財產 1,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為甲之繼承人,丙之特留分為 100 萬元
B乙為甲之繼承人,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正確答案
C乙為甲之繼承人,乙之特留分為 300 萬元
D丁為甲之繼承人,丁之特留分為 4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特留分 = 應繼分 × 1/2(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本題應繼遺產先扣債務,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均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配偶當然繼承人,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均分。遺產總額 1200 萬扣除債務 200 萬後為 1000 萬,三人各 1/3 約 333 萬,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 1/2,故約略為 200 萬。

考點:特留分計算考點:配偶特留分考點:應繼分特留分混淆考點:特留分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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