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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身障特考三等考試-法制
民法115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諾成契約/公證考點:繼承人撤銷權

甲同意將自己之鑽錶贈與乙,贈與契約經公證後,甲如期交付贈與物於乙。下列關於贈與撤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任意撤銷為原則,甲僅交付鑽錶,並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故甲得撤銷其贈與
B乙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甲死亡,則甲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乙對於甲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則甲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D乙與甲之配偶丙發生爭吵,乙一怒之下拿刀刺傷丙,導致丙傷重不治。隨後,乙因而畏罪自殺。甲得撤銷贈與,且撤銷權不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故甲得向乙之繼承人行使撤銷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贈與經公證已不得任意撤銷,但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時仍可法定撤銷,除斥期間1年。

逐選項解析

A贈與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任意撤銷為原則,甲僅交付鑽錶,並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故甲得撤銷其贈與諾成契約/公證✕ 易錯陷阱
贈與為「諾成、不要物」契約,非要物契約。且經公證之贈與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不得任意撤銷,甲即使未移轉權利也不能撤銷。雙重錯誤。
B乙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甲死亡,則甲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繼承人撤銷權✕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416、417條,受贈人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死亡者,繼承人得撤銷。但起算點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6個月」,非1年,數字錯誤。
C乙對於甲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則甲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正確
D乙與甲之配偶丙發生爭吵,乙一怒之下拿刀刺傷丙,導致丙傷重不治。隨後,乙因而畏罪自殺。甲得撤銷贈與,且撤銷權不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故甲得向乙之繼承人行使撤銷權✕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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