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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57單選題

下列關於出賣人於買賣契約所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就該物之瑕疵之發生具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
B出賣人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倘若未有特別約定,在採擔保說之見解,特定物出賣人原則上不負修補物之瑕疵之義務
C倘若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就該物之安全性有約定保證品質時,則就因該物之瑕疵所致生買受人之固有利益之損害,買受人得依民法第 360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D在出賣人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採擔保說時,買受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前所發現之瑕疵,買受人得於交付前請求特定物出賣人負瑕疵修補之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為無過失責任,採擔保說時特定物出賣人原則上不負修補義務,交付前亦同。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採擔保說時,特定物出賣人本就不負修補義務(見B選項),無論交付前或交付後皆然。且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於「危險移轉時」起算,交付前買受人無從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考點:無過失責任考點:擔保說內涵考點:保證品質損賠考點:修補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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