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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7單選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 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買 A 車之用,乙遂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向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約定 112 年 12 月 31 日為該筆借款之清償期。乙從丙處取得該款項後,交付甲用以向丁購買 A 車。嗣後,甲於 112 年 9 月 28 日期前對丙清償上述款項。之後,丙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將上述 5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出賣於辛。該債權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依民法第 246 條有關標的不能規定,該債權之買賣契約無效
B依民法第 246 條有關標的不能規定,該債權之買賣契約有效
C依民法第 350 條有關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該債權之買賣契約無效
D依民法第 350 條有關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該債權之買賣契約有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出賣不存在之債權屬權利瑕疵,買賣契約仍有效,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已於9/28期前清償,丙對甲的借款債權已消滅。丙10/1再將該『不存在之債權』出賣於辛,依民法第350條,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契約有效,丙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考點:標的不能誤用考點:法條援引錯誤考點:瑕疵擔保效果考點:權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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