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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2單選題

關於社團法人總會之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B欠缺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則該決議方法當然違法正確答案
C該決議必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否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
D該決議係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社團總會決議屬共同行為,需先成立再談效力;出席人數是成立要件非決議方法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即本題答案)。欠缺出席人數導致決議「不成立」,而非「決議方法違法」。決議方法違法是民法第56條的撤銷事由,兩者層次不同——不成立根本不進入效力判斷。

考點:成立要件考點:不成立 vs 得撤銷考點:三層次審查考點:共同行為性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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