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關於民法第 224 條有關債務履行輔助人與第 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224 條之使用人,僅限於與債務人有契約關係之受僱人正確答案
B民法第 188 條之受僱人,包含事實上僱用關係之受僱人
C民法第 224 條之債務人不得舉證免責
D民法第 188 條之僱用人,得舉證無選任監督之過失或其與損害無因果關係而免責
A正確答案
民法第224條使用人採廣義解釋,不限於契約關係之受僱人,只要事實上為債務人服勞務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第224條「使用人」採廣義解釋,不限於有契約關係之受僱人,凡事實上被債務人利用以履行債務者均屬之,故本題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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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224條使用人採廣義解釋,不限於契約關係之受僱人,只要事實上為債務人服勞務即可。
看到「僅限」「必須」等絕對字眼,多半是錯誤選項,本題A的「僅限契約關係」即為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第224條「使用人」採廣義解釋,不限於有契約關係之受僱人,凡事實上被債務人利用以履行債務者均屬之,故本題選A。
B✕
正確。第188條受僱人採事實上僱用關係說,只要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即可,不以有正式契約為限(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一致)。
C✕
正確。第224條屬無過失責任性質,債務人就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不得舉證免責,此為與188條最大區別。
D✕
正確。第188條第1項但書明定,僱用人若能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負賠償責任,採中間責任。
民法第224條 vs 第188條比較
| 項目 | 第224條使用人 | 第188條受僱人 |
|---|
| 適用領域 | 債務不履行(契約) | 侵權行為(法定) |
| 範圍認定 | 廣義,含事實上使用 | 廣義,含事實上僱用 |
| 是否須契約關係 | 不須 | 不須 |
| 本人免責可能 | 不得舉證免責 | 得舉證免責(中間責任) |
| 責任性質 | 代負責任(無過失) | 推定過失責任 |
A選項用「僅限於與債務人有契約關係之受僱人」設陷阱,實際上第224條使用人與第188條受僱人同樣採廣義解釋,不以契約關係為必要,只要事實上為債務人服勞務履行債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