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向乙借錢新臺幣 100 萬元,除提供土地抵押外,亦提供汽車作為質物,另找丙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借款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甲得拒絕還款
B該借款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丙得拒絕還款
C該借款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再經 5 年後,乙不得實行抵押權
D該借款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再經 5 年後,乙不得實行質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保證人可拒絕;抵押權5年內仍可實行;但質權不受5年限制,隨時可實行。
為什麼答案是 D
質權不適用民法第880條的5年除斥期間規定!因質權人占有質物,債權時效完成後,質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民法第145條第1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擔保物取償)。故D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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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保證人可拒絕;抵押權5年內仍可實行;但質權不受5年限制,隨時可實行。
記口訣:抵押權『5年除斥』、質權『無此限制』、留置權亦無。D把質權誤套抵押權規則。
逐選項分析
A✕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甲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明文。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保證債務具從屬性,主債務時效完成,保證人丙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時效抗辯拒絕清償(民法第742條)。敘述正確。
C✕ 陷阱
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者,抵押權消滅。故5年後乙確實不得實行抵押權,敘述正確。
D✓ 正確
質權不適用民法第880條的5年除斥期間規定!因質權人占有質物,債權時效完成後,質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民法第145條第1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擔保物取償)。故D錯誤,為本題答案。
主債權時效完成後,擔保物權的命運
| 擔保類型 | 時效完成後可否實行 | 5年除斥期間 | 法條 |
|---|
| 抵押權 | 可(5年內) | ✅ 有 | 民§880 |
| 質權 | 可(隨時) | ❌ 無 | 民§145 |
| 留置權 | 可(隨時) | ❌ 無 | 民§145 |
| 保證債務 | 保證人得拒絕 | — | 民§742 |
命題人把民法第880條的『5年除斥期間』擴大套用到質權上設陷阱。關鍵在於:抵押權因債權人未占有標的物才需5年限制,質權人已占有質物,無此問題,民法第145條允許就擔保物取償不受時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