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價金債權,若甲將該債權出賣於丙,並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否則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訂立買賣債權之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丙
C甲應擔保債務人乙之支付能力
D若甲未通知乙,已將債權讓與丙,乙仍對甲支付 20 萬元價金,則乙之債務消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須通知始生效力,未通知前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清償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不知讓與對原債權人甲清償,屬有效清償,乙之債務消滅(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須通知始生效力,未通知前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清償仍有效。
記口訣:讓與契約一成立債權就移轉(B錯原因),但對債務人要『通知』才對抗(D對的原因)。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通知是『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不是讓與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甲丙間讓與契約仍有效,只是未通知乙前不得對乙主張。
B✕ 陷阱
買賣債權是『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債權移轉須另有『讓與合意』(處分行為)。僅訂立買賣契約,債權尚未移轉於丙。
C✕
依民法第352條,債權出賣人原則上僅擔保債權『存在』,不擔保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非特約承擔。故甲不當然擔保乙有無清償能力。
D✓ 正確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不知讓與對原債權人甲清償,屬有效清償,乙之債務消滅(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
債權讓與三階段效力
| 階段 | 行為 | 效力對象 | 生效要件 |
|---|
| 買賣契約 | 負擔行為 | 甲丙之間 | 意思合致即成立 |
| 讓與合意 | 處分行為 | 債權移轉於丙 | 讓與合意即移轉 |
| 通知債務人 | 觀念通知 | 對乙生效 | 通知到達乙 |
最大陷阱是A:誤以為「未通知=讓與無效」。其實讓與契約在甲丙間完全有效,通知只是讓債務人知悉、決定向誰清償的『對抗要件』,不是讓與本身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