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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9單選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價金債權,若甲將該債權出賣於丙,並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否則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訂立買賣債權之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丙
C甲應擔保債務人乙之支付能力
D若甲未通知乙,已將債權讓與丙,乙仍對甲支付 20 萬元價金,則乙之債務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須通知始生效力,未通知前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清償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不知讓與對原債權人甲清償,屬有效清償,乙之債務消滅(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

考點:通知效力誤解考點:負擔/處分行為區分考點:出賣人擔保範圍考點:未通知之保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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