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下列夫或妻之一方所為之清償,除已補償者外,何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A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之債務正確答案
B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C以其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D以其繼承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A正確答案
民法1030-2: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加計回婚後財產,避免剩餘財產被稀釋。
為什麼答案是 A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等於把本來該分配的財產拿去還舊債,為避免規避分配,依民法第1030-2條應將該清償金額視為現存婚後財產加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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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1030-2: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加計回婚後財產,避免剩餘財產被稀釋。
口訣:「婚後還婚前 → 加回來算」。方向相反(婚前還婚後)則是婚前財產加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等於把本來該分配的財產拿去還舊債,為避免規避分配,依民法第1030-2條應將該清償金額視為現存婚後財產加回計算。
B✕ 陷阱
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中債務,方向相反,應加回「婚前財產」而非婚後財產。本題問的是納入婚後財產者,故不選。
C✕
慰撫金屬於民法第1030-1條所稱「非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的例外,本即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用它清償債務自然也不加回婚後財產。
D✕ 陷阱
繼承取得的財產屬無償取得,依民法第1030-1條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以之清償債務亦無須加回婚後財產計算。
剩餘財產分配:清償行為的加計方向
| 清償來源 | 清償標的 | 加回何處 | 依據 |
|---|
| 婚後財產 | 婚前債務 | 婚後財產(本題) | 民法1030-2 |
| 婚後財產 | 婚姻中債務 | 正常扣除,不加回 | 一般計算 |
| 婚前財產 | 婚姻中債務 | 婚前財產 | 民法1030-2 |
| 慰撫金/繼承/無償取得 | 任何債務 | 均不列入分配 | 民法1030-1但書 |
最容易錯在B!方向相反要看清楚:『婚後還婚前』加回婚後財產,『婚前還婚後』加回婚前財產。C、D則是用不列入分配的財產去還債,自然不需加回,屬誘答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