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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所得共同制考點:特有財產範圍

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同財產僅限定於勞力所得
B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為特有財產,不為將來財產制消滅時盈餘分配之財產
C夫於結婚前以貸款買房子所欠銀行之債務,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
D夫妻於一方因非意外死亡時,得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再均分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逐選項解析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同財產僅限定於勞力所得所得共同制✕ 錯誤
民法第 1041 條明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所得共同制),此為共同財產制之特別約定型態,敘述正確。
B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為特有財產,不為將來財產制消滅時盈餘分配之財產特有財產範圍✕ 錯誤
依民法第 1031-1 條,職業上必需之物屬特有財產,不列入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制消滅時自然不參與剩餘分配,敘述正確。
C夫於結婚前以貸款買房子所欠銀行之債務,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 易錯陷阱
D夫妻於一方因非意外死亡時,得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再均分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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