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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21單選題

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同財產僅限定於勞力所得
B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為特有財產,不為將來財產制消滅時盈餘分配之財產
C夫於結婚前以貸款買房子所欠銀行之債務,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
D夫妻於一方因非意外死亡時,得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再均分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除取回訂約時財產外,剩餘由夫妻各得一半,不限「婚姻存續期間所得」。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消滅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夫妻各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剩餘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一半,非僅限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且「非意外死亡」亦為無意義限制,敘述錯誤。

考點:所得共同制考點:特有財產範圍考點:共同財產債務考點:共財消滅分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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