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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21單選題

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同財產僅限定於勞力所得
B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為特有財產,不為將來財產制消滅時盈餘分配之財產
C夫於結婚前以貸款買房子所欠銀行之債務,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
D夫妻於一方因非意外死亡時,得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再均分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D 選項誤將分配標的表述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並附加『非意外死亡』等無法律依據之限制,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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