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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2單選題

物之組成,可能包括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及臨時組成部分,與此等分類相關之事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將其基於地上權在甲所有之A土地上所建的B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丙,丙拍賣B屋之效力及於A土地
B乙無權在甲所有之A土地上種植果樹,甲將A地出售讓與予丙,其效力及於乙所種植之果樹正確答案
C甲將其所有之C車的備胎出售讓與予丁,其效力及於C車之車體
D乙臨時在甲所有之A土地上所搭建之戲棚,甲將A地出售讓與予丙,其效力及於乙所搭建之戲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物之成分分為重要成分(不可分離)、非重要成分(可分離)及臨時組成部分;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標的,隨主物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果樹種植於土地上,已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不能分離,分離將毀損),不能單獨為物權客體。甲將 A 地讓與丙,效力當然及於果樹,即使果樹為乙無權種植亦同。

考點:房地分離原則考點:重要成分考點:非重要成分考點:臨時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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