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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25單選題

關於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B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C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D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中,唯有「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及「詐欺脅迫遺囑相關行為」可因宥恕回復;殺害行為屬絕對喪失,不可宥恕。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屬絕對失權事由,不適用第2項宥恕回復規定,故「經宥恕即回復」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相對失權-可宥恕考點:絕對失權-不可宥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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