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 年第 8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第三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C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後,利益第三人契約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債務人得以其與要約人間之抗辯,對抗第三人
C正確答案
第三人利益契約於契約成立時即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只是確定取得權利,非生效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契約於要約人與債務人合意時即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僅使其權利確定不得變更(§269 II),並非契約生效要件。此為本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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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利益契約於契約成立時即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只是確定取得權利,非生效要件。
記住:契約成立=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權利確定不得變更(民§269 II)。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269條第1項明定,要約人(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基本構造,敘述正確。
B✕
民法第269條第1項後段,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最核心特徵,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契約於要約人與債務人合意時即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僅使其權利確定不得變更(§269 II),並非契約生效要件。此為本題陷阱。
D✕
民法第270條明定,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因第三人權利源於契約,自應承受契約上之抗辯,敘述正確。
第三人利益契約三大時點
| 時點 | 法律效果 | 依據 | 第三人地位 |
|---|
| 契約成立時 | 契約即生效,第三人取得請求權 | 民§269 I | 已有權利(可拋棄) |
| 第三人表示享受 | 權利確定,當事人不得變更或撤銷 | 民§269 II | 權利固定化 |
| 第三人表示不欲享受 | 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 民§269 III | 權利溯及消滅 |
C選項把「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誤導為契約生效要件。事實上契約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生效,第三人表示享受只是讓其權利『確定化』而已。考選部最愛拿§269第1項與第2項來混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