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須契約承諾或起訴,就可以讓與或繼承?
A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請求償還正確答案
B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C夫妻之一方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之無過失當事人,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正確答案
身分法上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須經契約承諾或起訴始可讓與繼承;純財產請求則無此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的償還請求權,屬單純金錢債權,非身分上專屬權,得自由讓與及繼承,無須契約承諾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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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身分法上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須經契約承諾或起訴始可讓與繼承;純財產請求則無此限制。
看到「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剩餘財產分配」→ 需契約承諾或起訴才能讓與繼承;純財產清償償還 → 無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的償還請求權,屬單純金錢債權,非身分上專屬權,得自由讓與及繼承,無須契約承諾或起訴。
B✕ 陷阱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明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C✕
民法第1056條第3項,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非經契約承諾或已起訴,不得讓與或繼承。
D✕
民法第999條第3項,結婚被撤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具一身專屬性,須經契約承諾或起訴才得讓與繼承。
身分法上請求權之讓與繼承限制
| 請求權類型 | 法條 | 是否專屬 | 讓與繼承要件 |
|---|
| 夫妻間財產清償償還 | 民法1023 | 否 | 自由讓與繼承 |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民法1030-1 | 是 | 契約承諾或起訴 |
| 離婚非財產損害賠償 | 民法1056 | 是 | 契約承諾或起訴 |
| 撤銷婚非財產損害賠償 | 民法999 | 是 | 契約承諾或起訴 |
身分法請求權只要涉及「身分慰撫」性質,就具一身專屬性,必須本人生前明示同意(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才能讓繼承人接手。關鍵判斷:離婚或撤銷婚後的慰撫金請求,即使最後拿到錢是財產形式,但本質還是在填補身分關係破裂的精神痛苦,所以專屬本人。相反的,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種純粹算數字分錢的請求權,從頭到尾都沒有「評價配偶有多委屈」的成分,自然不用契約承諾就能繼承。考生最常錯把「最後會拿到錢」就當成可自由繼承,忘了檢查該請求權的發動基礎是不是在評價身分關係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