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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123單選題

關於遺產之繼承與繼承權之喪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侮辱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其後再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然被繼承人之宥恕,應以書面表示,並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見證且簽名,始生繼承權未喪失之效力
B未成年人、已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如受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者,應由全體繼承人依其維持生活必要程度,按月酌給遺產
C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正確答案
D胎兒之生母為繼承人,且對被繼承人妨害其撤回或變更遺囑者,該生母與胎兒均喪失繼承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1145 I①)。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1145 I①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此為「當然失權」,不待被繼承人表示,且不得宥恕回復。

考點:表示失權與宥恕考點:遺產酌給請求權考點:當然失權考點:失權效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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