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於文件中關於一定數量同時以文字、號碼為一次或數次表示,如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該數量係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B倘若該數量係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號碼最低額為準
C倘若該數量以文字及號碼各表示一次,而彼此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
D倘若當事人同時以號碼及文字重複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彼此不相同時,實務上皆以總體最低額為準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當文字與號碼皆有數次表示且不一致時,應先適用民法第 4 條「文字優先」排除號碼,再適用第 5 條就文字部分「取最低額」。故應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而非包含號碼在內的「總體最低額」。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