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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111單選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 條危險負擔之規定
B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惟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者,不在此限
C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賣於乙,過戶後交屋前,A 屋遭無名火焚毀,因甲、乙約定危險負擔自過戶時起便移轉予乙,甲要求乙仍應支付買賣價金。惟因甲尚未交付 A 屋,故乙無須支付價金
D甲將 A 冰箱出賣於乙,約定送到新北市住家。後來乙與甲合意變更清償地為基隆市。甲遂將 A 冰箱交付給貨運行丙運送,運送途中發生大地震,A 冰箱被巨石砸毀。依民法規定,乙無須支付價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危險負擔原則上自「交付」時移轉,但可特約改變;若送交「清償地」,運送途中的不可抗力毀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免付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合意變更清償地為基隆市,故不適用民法第 374 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運送至基隆途中的風險仍由出賣人甲負擔。因不可抗力(地震)致給付不能,甲免給付義務,乙亦免給付價金義務。

考點:試驗買賣危險負擔考點:危險負擔移轉時點考點:危險負擔之特約考點:清償地與危險負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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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