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委任性質考點:特別委任範圍
乙受甲之概括委任,為其處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任契約屬不要式、有償契約
B乙若未受甲之特別委任,則不得為甲為受贈之行為
C甲有房屋想出租,乙得自行作主,與欲承租該房屋之承租人訂立 1 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正確答案
D若約定甲應給付乙報酬,故乙在處理甲之事務時,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C正確答案
概括委任下,受任人可為通常管理行為;特別委任才能處分或為重大行為。
逐選項解析
A委任契約屬不要式、有償契約委任性質✕ 易錯陷阱
委任契約確為不要式契約,但民法第547條規定委任原則上為無償,除非約定或依習慣應給付報酬。故「有償」敘述錯誤。
B乙若未受甲之特別委任,則不得為甲為受贈之行為特別委任範圍✕ 錯誤
民法第534條列舉需特別委任事項為: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受贈」(接受贈與)非屬贈與,對本人有利,概括委任即可為之。
C甲有房屋想出租,乙得自行作主,與欲承租該房屋之承租人訂立 1 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正確
D若約定甲應給付乙報酬,故乙在處理甲之事務時,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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