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祖傳名畫一幅,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交付予乙。乙因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同意,以自己為出賣人,將該名畫出賣給惡意之丙。下列關於乙、丙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B正確答案
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始為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僅發生給付義務,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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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始為效力未定。
看清題目問「買賣契約」還是「物權行為」!買賣契約不以處分權為必要,直接選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並非無效。
B✓ 正確
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僅發生給付義務,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故有效。
C✕ 陷阱
這是「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題目問的是「買賣契約」,故不選。
D✕
本題無詐欺、脅迫或錯誤等得撤銷之事由,買賣契約不存在得撤銷的問題。
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 vs 物權行為
| 行為類型 | 法律性質 | 效力 | 法理/法條 |
|---|
| 買賣契約 | 債權行為 | 有效 | 不以處分權為要件 |
| 所有權移轉 | 物權行為 | 效力未定 | 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 |
題目故意給出「惡意之丙」與「通謀虛偽」等干擾資訊,並問「買賣契約」效力。考生極易將「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混淆,誤選效力未定。切記:惡意僅阻卻善意取得,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