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6 題單選題
要約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不得撤回或變更之效力,此稱之為:
A法律之拘束力
B契約之拘束力
C要約之形式拘束力正確答案
D要約之實質拘束力
C正確答案
要約生效後不得撤回或變更的效力稱為「形式拘束力」;受內容拘束而成立契約則為「實質拘束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要約之形式拘束力,指要約生效後,於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撤回或變更其要約,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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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約生效後不得撤回或變更的效力稱為「形式拘束力」;受內容拘束而成立契約則為「實質拘束力」。
看到「不得撤回或變更」選「形式」;看到「承諾即成立契約」選「實質」。
逐選項分析
A✕
法律之拘束力並非民法上要約效力的專有名詞,純粹為命題老師設計的干擾選項。
B✕
契約之拘束力是指契約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義務效力,而非指要約階段的效力。
C✓ 正確
要約之形式拘束力,指要約生效後,於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撤回或變更其要約,符合題意。
D✕ 陷阱
要約之實質拘束力是指要約人受要約內容之拘束,一旦相對人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與題幹描述不符。
要約的兩種拘束力比較
| 拘束力類型 | 核心意義 | 法條依據/概念 |
|---|
| 形式拘束力 | 要約生效後,存續期間內「不得撤回或變更」 | 民法第154條第1項 |
| 實質拘束力 | 要約人受要約「內容」拘束,相對人承諾即成立契約 | 民法第153條 |
考生極易將「形式」與「實質」拘束力搞混。請記住:「形式」管能不能撤回(外在行為限制),「實質」管內容算不算數(內在內容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