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股分轉讓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合夥人非經退夥之程序,不得將其股分轉讓於他合夥人
B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合夥人非經退夥之程序,不得將其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C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股分轉讓於第三人正確答案
D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股分轉讓於他合夥人
C正確答案
合夥股分轉讓給第三人須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他合夥人則無須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683條明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此為保護合夥人間信賴關係之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股分轉讓給第三人須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他合夥人則無須同意。
口訣:對內自由、對外同意。轉他合夥人自由,轉第三人要全體點頭。
逐選項分析
A✕
轉讓給「他合夥人」屬對內轉讓,民法第683條但書允許自由轉讓,不需退夥程序,也不需全體同意。
B✕ 陷阱
轉讓第三人確實受限,但限制方式是「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非「經退夥程序」。退夥與股分轉讓是不同制度,勿混淆。
C✓ 正確
民法第683條明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此為保護合夥人間信賴關係之規定。
D✕ 陷阱
轉讓給他合夥人屬對內轉讓,依第683條但書規定例外允許,不需全體同意。此選項把對內對外的要件顛倒了。
合夥股分轉讓規則(民法§683)
| 轉讓對象 | 是否需同意 | 法律理由 | 例外 |
|---|
| 他合夥人(對內) | 不需 | 合夥人間已有信賴 | 契約另訂從其約定 |
| 第三人(對外) | 需全體合夥人同意 | 人合性質,重視人選 | 契約另訂或決議 |
本題四選項在「對象(他合夥人vs第三人)」與「要件(退夥程序vs全體同意)」兩軸上交叉排列。關鍵記憶:①對內自由對外同意 ②轉讓跟退夥是不同制度,不要把退夥當成轉讓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