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7 年第 14 題單選題
13歲之甲將其樂高玩具贈與6歲之乙並交付之。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之債權行為有效
B甲、乙之物權行為有效
C乙取得樂高玩具之所有權
D甲得對乙請求返還樂高玩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贈與無行為能力人,債權與物權行為皆須法代同意,否則無效,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因欠缺法代同意而無效,乙占有樂高無法律上原因,甲仍為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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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贈與無行為能力人,債權與物權行為皆須法代同意,否則無效,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13歲(限制)+ 6歲(無行為能力)= 雙方都要法代同意,沒同意就都無效,東西要還回去。
逐選項分析
A✕
甲13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贈與(雖對乙純獲法律上利益,但對甲是處分行為)須得法代同意,未得同意效力未定;乙6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故債權行為並非有效。
B✕ 陷阱
物權行為(交付所有權移轉)同樣須雙方有效意思表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自己財產須法代同意,乙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代代為受領,兩者皆欠缺,物權行為亦非有效。
C✕
因物權行為無效(或效力未定未獲承認),所有權未發生移轉,乙未取得樂高玩具所有權,僅為占有人。
D✓ 正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因欠缺法代同意而無效,乙占有樂高無法律上原因,甲仍為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
行為能力三分法
| 年齡 | 能力類別 | 意思表示效力 | 例外 |
|---|
| 未滿7歲 | 無行為能力 | 無效 | 須法代代理 |
| 7歲以上未成年 | 限制行為能力 | 原則效力未定 |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有效 |
| 成年(18歲) | 完全行為能力 | 有效 | — |
常見陷阱是誤以為「贈與對受贈人純獲利益所以有效」。但本題關鍵是「贈與人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自己財產,對甲而言非純獲利益;且受贈人乙為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本身就無效,兩端都卡住。